专业为石油天然气、气体净化、化工尾气回收利用、烟气二氧化碳捕集及利用、化工医药行业提供工艺技术、服务和设计
节能评估文件类别:
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登记表:上述条例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不审查目录:
根据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包括: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
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
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工程。
办理程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年5000吨标煤以上能耗项目通常由省级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
有效期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变更情形: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责任: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