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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区设置双液位的规范要求

所属分类:行业政策及国家规范发布于 2025-01-06 16:55:00被阅读302
1、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
5.5要求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需要设置高低液位报警数值
2、SH/T 3184-2017 《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

4.2.1 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1.1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系统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 1x10*5m³的储罐宜设置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针对储存量油具体的要求)

4.2.2 非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2.1 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1×10^5m3的储罐宜设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3、AQ3053-2015《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12.2.2液位限制附件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4、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6.3.2 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3.4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5、SH 3136-2003《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
5.3.1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AQ 3059-2023《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
6.6.2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
7、GB/T 22724-2022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
6.6.2  液位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控和联锁保护设施,以防止储罐发生溢流。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个储罐至少应设置两个液位计用于连续测量液位,每个液位计均应设有高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及停机联锁;
8、GBT 20368-2021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11.1.2.1 LNG容器液位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c) 容积大于114m³的容器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仪表,液位仪表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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